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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近日社會情況,本會現正籌備推出新服務,以協助有需要的人士。有關本會最新消息,請留意本會的社交媒體帳號(有關古典車輛)(有關援助資訊)

 

同時,我們正更新網頁資訊,以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所有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及外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ㅤ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ㅤ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ㅤ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聲明

本會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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